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执行。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治区区域内的企业、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
自治区区域内的企业、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