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0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7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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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