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商品住房约定提取
职工在本市租赁商品住房等其他住房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1.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4.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职工需同时符合上述提取条件1、3、4。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约定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自动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
(一)提取期限的约定
职工每年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一次提取申请,职工每次申请的提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提取期限届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继续提出提取申请。
(二)提取金额的约定
职工可在3000元以内设定每月提取金额,其中养育未成年子女且有多个子女的,可在每月实际租金范围内设定每月提取金额。同一提取期限内的每月提取金额一经约定不得更改。职工及配偶同时申请提取的,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约定的提取金额。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储蓄卡的约定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有效的中国人行法定的i类个人银行账户,目前仅支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承办银行i类储蓄账户。提取期限内储蓄卡卡号发生变更的,职工需及时申请签约变更。
(四)提取资金的划转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进行提取资金的划转,每次划转提取资金不超过1个月的提取金额,提取资金自动划转至职工提供的银行储蓄账户。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月未足额划转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同一提取期限内其他月份划转。具体的资金划转日期由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约定,同一提取期限内的资金划转日期一经约定不得更改。
职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承租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以及婚姻关系证明;
3.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应提供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证明。
4.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本市缴存职工申请按照实际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提取职工与子女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合同。
提取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申请协议,对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提取储蓄卡卡号等信息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内容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约定提取期限内如需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停止提取承租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等情形的,职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承租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2.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3.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变更后提取储蓄卡卡号。
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变更协议,变更相应事项。
约定期限内职工如需终止租房约定提取申请协议或变更协议的,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由全部提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场办理。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终止协议,终止约定提取。
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约定提取
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租赁商品住房等其他住房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1.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4.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职工需同时符合上述提取条件1、3、4。
新市民、青年人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约定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自动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
(一)提取期限的约定
新市民、青年人每年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一次提取申请,职工每次申请的提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青年人申请的提取期限应不超过36周岁的前一个月。提取期限届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继续提出提取申请。
(二)提取金额的约定
新市民、青年人可在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内设定每月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指单位为职工汇缴提取申请所在月份的上月所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其中单位未按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单位为职工汇缴最后月份所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准。同一提取期限内的每月提取金额一经约定不得更改。职工及配偶同时申请提取的,按照不超过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储蓄卡的约定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有效的中国人行法定的i类个人银行账户,目前仅支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承办银行i类储蓄账户。提取期限内储蓄卡卡号发生变更的,职工需及时申请签约变更。
(四)提取资金的划转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进行提取资金的划转,每次划转提取资金不超过1个月的提取金额,提取资金自动划转至职工提供的银行储蓄账户。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月未足额划转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同一提取期限内其他月份划转。具体的资金划转日期由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约定,同一提取期限内的资金划转日期一经约定不得更改。
新市民、青年职工本人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新市民、青年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以及婚姻关系证明;
3.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应提供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证明。
4.新市民职工申请的,还应提供外省市户籍的户口簿或由外省市迁入本市不满三年的本市户籍户口簿。
提取申请通过的,由职工签署授权书,对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提取储蓄卡卡号等信息进行约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内容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约定提取期限内如需增加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停止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等情形的,职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增加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新市民、青年职工本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2.停止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件;
3.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变更后提取储蓄卡卡号。
申请通过的,由职工签署申请书,变更相应事项。
第三十三条 约定期限内,新市民、青年职工本人如需终止租房约定提取的,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由全部提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场办理。申请通过的,由全部提取人签署申请书,终止约定提取。
购建修房提取
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房人身份资料
身份证件。
(二)配偶资料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购房资料,按购房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本市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2.购买本市存量住房应提供《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3.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应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制定的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4.购买本市公有住房产权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5.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购买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7.购买本市拍卖房应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和收据(缴款凭证)。
8.职工购买外地住房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购房资料,同时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所购住房座落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9.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住房的,还应按共同购房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购房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提供其他购房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声明。职工在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必须为职工本人的配偶或其他直系血亲,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使用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职工及配偶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再就偿还贷款情况办理分次提取业务。
(一)一次性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分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3.遇以下情况的,需提供贷款还款凭证:
(1)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的,应提供按揭还款凭证;
(2)2015年10月1日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还款凭证;
(3)担保公司代偿还款的,应提供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