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件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件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件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件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件伤害的;
(7)法律、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我国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人员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办理材料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职工发生事件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件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审查受理:申请人提供完整材料后,工伤保险处自完整收到工伤认定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调核:工伤保险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件伤害进行调核,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四)认定决定:工伤保险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50日内提出处理建议,经报分管局长审查同意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于6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